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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大脑企业管理咨询│如何处理犯错的员工(这几种方法建议尝试)

 

对于屡次迟到,

怎么惩罚更合适?

 

近日,合肥一家生物公司,因为“迟到3次扣款3千”火上热搜。

 

该公司前员工小程向媒体爆料,说因为自己在2021年11月迟到了3次,所以在结算离职工资时,竟然被公司以此为由扣了3000块钱,还毫不客气地指责闹事员工“给脸不要脸”,虽然当事公司晒出小程花式迟到、旷工的证据,强行自救,但迟到一次扣款一千,这惩罚也太离谱了吧?

 

微博上,一位运营负责人关于“要不要惩罚机制”的求助帖再度引发热议:

 

背景:

 

为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,今年我在运营有提成的基础上,引入了绩效考核,考核评分优秀会有额外奖金,相当于变相给员工加薪了;

然而考核结果这一块并没有惩罚机制,只有一条:如果连续三次不及格,会影响年终奖,可能降级或者辞退。

 

结果:

目前感觉积极性并没有得到理想的调动。

 

疑惑:

HR觉得应该扣,必须要有有效的惩罚,不然其他人都不当回事,做不到或者做错了,也不怎样。

我个人不喜欢扣工资这种方式,打工人都不容易,现在连叫个外卖都很贵,是否有更好更有效的惩罚机制呢?

 

奖惩,是团队管理中讨论最多的话题。

 

战国时期,《荀子》提出:无功不赏,无罪不罚。

唐代《贞观政要》直言:国家大事,惟赏与罚,赏当其劳,无功者自退,罚当其罪,为恶者咸惧。

《宋史》评价:世之治乱,在赏当其功,罚当其罪,既无不治。

 

总结一下:有罪,就得罚。

 

但是,惩罚在管理实践中变得越来越难。

 

一方面,惩罚的举措不好实施,年轻员工想法独立、注重规则,讲究公平道理,对于许多惩罚措施既不服、也不认,大不了不干了,闹起来谁怕谁?

 

另一方面,惩罚的尺度不好掌握,惩罚太重,担心触犯劳动法规,引火烧身,惩罚太轻,员工又无所谓、没感觉,仍然我行我素。

 

所以如果惩罚是必须的,那么究竟应该惩罚什么?怎么惩罚才能起到效果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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惩罚行为or惩罚结果?

 

我们可以构建一个二维分析框架,横轴是“行为-结果”,纵轴是“正面-负面”,形成四个象限,对应“功过是非”: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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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功”:正面的结果;

“过”:负面的结果;

“是”:正面的行为,在法律上体现为“规矩”,在道德上体现为“善”;

“非”:负面的行为,在法律上体现为“罪”,在道德上体现为“恶”。

 

为什么要构建这个分析框架呢?

是为了弄清楚各项管理措施作用的对象具体是什么。成都微大脑咨询公司

 

比如“业绩提成”是常用管理动作,它的作用对象是“功”,只要达成了约定的业绩结果,就能拿到对应的提成,绩效工资也是同理;

 

而“口头表扬”的作用对象就是“是”,表扬某项正面行为,希望这样的行为可以保持下去、扩散开来。

 

所以,惩罚的作用对象肯定是负面的,但究竟惩罚的是“负面的结果”,还是“负面的行为”呢?

 

个人认为,只能惩罚员工“负面的行为”,不能惩罚员工“负面的结果”。

 

从结果上看,惩罚负面结果,无法让既成事实的结果变得更好,员工被惩罚之后,也不知道下次要怎么做才能变得更好,只能让惩罚者出口怨气。

 

正如柏拉图所说:没有一个聪明的人惩罚别人,是因为他犯过的错误,而是为了他今后不再犯错误。

 

从原因上看,负面结果通常也不是一个人所造成的,而是内外部、历史上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,为什么却要一个人,或某几个人来承担责任呢?

 

这是公平问题。

 

假如公司整体业绩不好,如果想要惩罚这一负面结果,就要讨论责任归属,部门之间往往相互推诿,主责在谁根本掰扯不清楚;

但是如果惩罚负面行为,就容易做到实事求是,就事论事。

 

从标准上看,所谓的“负面结果”真的是员工做的不好、做的不对吗?

 

可能只是员工本人的标准、思路与评价者不一致而已,双方没有事前沟通清楚,在这种情况下遭到惩罚,很可能会让员工觉得委屈。

 

 

说到这里,可能有朋友会举出反例,如果工作结果不好,公司决定把负责人换掉,难道不是惩罚吗?

如果不惩罚结果,难道还要让不能胜任的负责人继续干下去吗?

 

如果是因为工作结果不好,所以换掉负责人,那的确是对他的惩罚;

但是,决定换人的真正原因,通常不是因为现在的工作结果不好,而是因为组织不相信他在未来能够改善行为、做出更好的结果,实际上惩罚的还是负面行为。

 

我们不仅要惩罚负面行为的存量,而且要奖惩负面行为的变量。

 

负面行为也有程度之分。

 

比如上周张三每天都迟到,每次迟到至少半小时以上,负面程度是-100分,按照规定对张三做出惩罚。

现在张三有了教训,自己也知道迟到不好,努力想要改变,本周只迟到了3天,而且每次迟到都在10分钟之内,负面程度提升到了-40分。

 

这里的-100分、-40分就是负面行为的存量,进步的60分就是负面行为的变量。

 

现在对于努力改进、但行为仍然违规的张三,我们还要做出惩罚吗?

 

对于负面行为,组织当然要继续惩罚,但要适当降低惩罚的力度,这样张三才会觉得公平;

而且还要提出表扬,肯定张三那60分的进步,这样张三才有动力持续改进。

 

反之,这时如果管理者一味地批评,对于张三努力改进的行为,不仅没有强化,反而严重打击,适得其反。

 

只有把负面行为的存量和变量区分对待,才能保护员工改进的积极性,让员工对来自组织的惩罚心服口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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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么惩罚最有效果?

 

惩罚的目的,是希望改变员工的行为,所以接下来我们将结合“行为主义”的主要观点进行探讨。

 

行为主义的第一位代表人物是约翰·华生,他提出了“刺激(S)-反应(R)”模式,比如针头扎到手指,就是一个强烈的刺激,因为疼痛,所以下意识地把手指缩了回去,就是特定的反应,同理,员工的负面行为就是刺激,组织的惩罚就是反应。

 

想要刺激反应模式成立,就要在二者之间建立明确的关系,关系越明确,效果越明显。

 

所以对于组织来说,一方面惩罚措施尽可能要有成文规定,根据负面行为的程度不同,区分惩罚的力度,让员工建立行为预期;


另一方面,组织惩罚员工时一定要讲清楚,是因为什么行为,所以受到惩罚。这是华生给我们的建议。

 

行为主义的第二位代表人物是克拉克·赫尔,他提出了两项重要的原则。

 

一是“接近原则”:刺激与反应在时间上越接近,越能加强该刺激引起该反应的可能性。

 

比如针刺手里,立刻就能感受到疼痛,时间上非常接近,刺激反应关系非常明显;

如果针刺手指,过了半个小时才疼,时间上非常遥远,不知道疼痛这个反应是因为什么刺激引起的,就不知道改变行为,躲开针头;

 

所以赫尔建议我们,当员工出现负面行为时,要立刻给与惩罚,

哪怕是皱眉、口头批评等轻微方式,也能让员工知道这种行为是负面的。

 

赫尔提出的第二个原则是“强化原则”:没有强化,就没有学习,重复的次数越多,刺激反应之间的联结就越强烈,越不容易忘记。

 

所以针对组织中存在的同类负面行为,要不断地给与负面反馈,不要妄想讲一遍、罚一次就能解决问题,有则改之,无则加勉。

 

行为主义的第三位代表人物是伯尔赫斯·斯金纳,他提出了“强化理论”,将强化区分为“积极强化”和“消极强化”两种类型。

 

比如上课回答问题,心里没底,坑坑巴巴说了两句,但是看到老师冲你微笑,顿时有了信心,放开胆子说下去,老师的微笑就是积极强化,特定行为可以带来想要的东西,想要的东西刺激了特定行为的重复发生;

 

“消极强化”是什么呢?

 

特别注意,消极强化可不是惩罚,甚至在斯金纳看来,消极强化和惩罚是相反的过程。

 

怎么说呢?

 

还是以上课回答问题为例,当你犹豫不敢往下说时,看到老师表情凝重、眉头紧缩,这是老师给出的负面反馈,可以看作是非常轻微的惩罚,心里凉凉,不敢说了,所以惩罚就是特定行为可以增加不想要的东西,不想要的东西阻挡了特定行为的重复发生;

 

但是,如果看到老师凝重的表情舒缓了一些、紧锁的眉头舒展了一些,也能获得信心,这才是斯金纳所说的消极强化,特定行为可以减少不想要的东西,虽然不想要的东西还在,但是数量变少了、程度变轻了,所以能够加强特定行为。

 

所以斯金纳建议我们,除了惩罚之外,也可以综合应用“消极强化”与“积极强化”。

 

上文中,张三本周迟到的情况有所改进,虽然惩罚,但惩罚的力度有所降低,就是消极强化;

同时,提出表扬,肯定张三那60分的进步,就是积极强化。

 

 

总结一下,在本文中我们探讨了两个问题:

如果惩罚是必须的,那么究竟应该惩罚什么?怎么惩罚才能起到效果呢?

 

应该惩罚什么呢?

 

我认为只能惩罚员工“负面的行为”,不能惩罚员工“负面的结果”;

不仅要惩罚负面行为的存量,而且要“奖惩”负面行为的变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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